津市场监管办[2014]173号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通告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通告
津市场监管办[2014]173号 2014-9-29
根据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全市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从2014年10月1日起开始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从2015年1月1日起开始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在天津市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应当报送年度报告。当年设立登记的企业,自下一年起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当年设立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一年起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被吊销、注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报送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
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对其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依法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三、年度报告的时间
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报送2013年年度报告,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两个年度报告,应先报2013年年度报告,后报2014年年度报告。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从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报送2014年年度报告。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途径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规定的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一)企业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并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的第1项至第6项信息为应当向社会公示,第7项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其年度报告并公示。
(三)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既可以选择网上报送(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也可以到辖区市场监管部门纸质报送,并自主决定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选择网上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作出是否公示其年度报告的决定;报送纸质年度报告的,视为不公示其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的法律后果
(一)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并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对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个体工商户将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将按照规定由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三)市场监管部门将通过随机摇号的方式,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报送及公示的情况进行抽查监督。
(四)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发现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问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五)对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年度报告报送的具体流程及相关详细规定将于近期通过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等网络媒体平台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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