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法[2014]2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津财法[2014]27号 2014-4-30
局直属各单位,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重大决策程序,降低决策风险,推进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重大决策程序,保证行政决策质量,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2008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决策,是指本局依照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地改革和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财税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第三条 本局重大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局作出重大决策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具有可行性;
(二)民主决策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保障公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决策;
(三)依法决策原则。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第五条 本局重大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拟定出台地方财政税收法规;
(二)重大财税改革措施;
(三)重要财税规范性文件;
(四)财政预决算草案;
(五)财政中长期发展规划;
(六)重大政策性和管理性措施;
(七)其他需要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本局重大决策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提出建议。本局重大决策建议由局领导或相关处室提出,说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等,由局长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拟决策事项确定启动后,应当明确承办处室,负责重大决策事项的方案起草等具体工作,涉及多个处室的,应当明确牵头处室。
(二)调查研究。决策意向确定后,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组织承办处室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为决策提供客观依据。
(三)论证评估。对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论证,并形成论证报告。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政策、重大支出等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进行社会稳定、支出绩效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四)征求意见。决策事项涉及区县和其他部门的,承办处室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多个处室的,要进行充分协商。处室之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分管局领导进行协调。未经充分协商的决策事项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需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网络等形式进行。
(五)确定方案。承办处室应当在调查研究、论证评估、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吸收采纳合理意见,形成决策方案。决策方案应当附有说明,说明一般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前期论证及协调情况;决策事项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负面效应及对策;具体的决策内容;利弊分析等。重大决策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六)合法性审查。涉及法律事项或者重要财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决策事项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决策权限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和内容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
(七)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由局党组会议、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会议制度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工作规则》(津财办[2013]64号)执行。
第七条 在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需要立即作出决策的特殊情况下,经局长批准,重大决策事项可以不经过征求意见、论证评估等程序,直接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八条 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应当报送以下材料:
(一)决策方案及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三)有关单位、社会公众等意见的材料及采纳情况;
(四)涉及决策事项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会议讨论决定重大决策事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局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局领导到会方可举行;
(二)承办处室向会议作决策方案说明,回答会议组成人员的询问;
(三)决策事项的分管局领导应当重点阐述意见;
(四)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应当发表意见;
(五)局长在组成人员讨论之前不发表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 会议可以对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的决定。作出同意决定的,由局长或者其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对涉及面较广、试验性较强的决策方案,可以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作出不同意决定的,决策方案不得实施;作出修改决定的,若为文字性修改,由局长或者其授权的分管局领导签发,若为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应当按照程序重新讨论决定;作出暂缓决定超过一年期限的,决策方案自动废止。
第十一条 重大决策会议全体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对会议未定和决定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二条 本局重大决策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举行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缺席人员、列席人员、记录人等基本情况;
(二)决策事项以及主要问题;
(三)审议过程及会议组成人员的意见和表态;
(四)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
(五)主要分歧意见;
(六)会议的决定。
第十三条 本局重大决策作出后,应当向社会公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和决策结果应当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局办公室对本局作出的重大决策进行工作任务和责任分解,明确执行处室和工作要求,加强对重大决策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确保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 分管决策事项的局领导和相关处室要及时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反馈,评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局重大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向本局提出。决策会议根据跟踪反馈情况,按照程序作出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订决策方案的决定。
第十六条 本局重大决策应当做好重大决策归档工作,将提交会议讨论决定的决策方案及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各方面意见及采纳情况、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会议记录、决策执行和调整情况等材料完整归档。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工作造成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推诿、拖延执行会议决定的;
(二)违反保密纪律的;
(三)执行偏离决策方案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十八条 局直属各单位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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