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评[2014]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津地税评[2014]5号 2014-4-29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规范纳税评估工作,市局拟定了《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附件:纳税评估工作文书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流程,防控税收风险,促进税法遵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纳税(含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税务机关实施纳税评估,应遵循依法行政、强化管理、优化服务、人机结合、分类实施、简便易行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和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
第四条 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按照制定计划、风险识别、风险应对、评估审议、评估执行、绩效考评等六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形成统一部署、分类应对、对照反馈的闭环工作模式。
第五条 纳税评估按管理层级分为:市局级、区县地税局级(以下简称区县局级)、税务所或管理所级(以下简称税务所级),组成上下互动的三级纳税评估体系。
第六条 纳税评估按评估任务来源可分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和日常评估。重点评估是指评估部门对重点税源企业和重大涉税事项开展的评估;专项评估是指评估部门按照上级纳税评估机关的统一部署,对特定纳税人和特定涉税事项开展的评估;日常评估是指评估部门根据本辖区内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结合上级纳税评估机关的工作计划和要求,有针对性地对本辖区内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开展的评估。
市局主要负责重点评估,区县局主要负责专项评估和日常评估。
第七条 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申报纳税期满之后进行。同一纳税年度内,已经评估或立案在查的纳税人,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列为纳税评估对象。
第八条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市局纳税评估处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及制度,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建立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税种及重大涉税事项风险特征库;设计风险监控指标、搭建纳税评估模型;统一协调第三方涉税信息平台的建设;编制年度评估计划,推送市局级重点评估疑点,下达专项纳税评估任务;指导各区县局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组织纳税评估绩效评价、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
市局各税收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业务培训、经验指导和政策界定;参与重大评估事项的集体审议;提供相关税种纳税评估建议、数据和线索。
登记局负责监控重点税源企业基础信息的准确性;整理加工第三方信息;开展市局布置的部分评估任务的案头分析并上报分析结果。
第十条 各区县局纳税评估科是本局纳税评估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及相关制度,根据市局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拟定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组织落实市局级重点评估疑点的核查;结合市局风险特征库内容和税源管理特点设计纳税评估指标,制定区县局级评估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税务所级评估任务的开展;负责本级纳税评估档案的整理和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的总结分析,负责市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税务所是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执行部门。各税务所要选配一定比例符合岗位要求的税务干部从事评估工作,具体负责重点评估任务及专项评估任务的落实和日常评估任务的实施及本级评估档案的整理。
第十一条 市局和区县局建立两级纳税评估审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对于重大评估事项召开审议会议,进行集体决策。
市局级委员会由纳税评估处及各税收业务处室作为成员单位,纳税评估处主管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下设在市局纳税评估处。对于市局级重点评估中的政策问题和重大疑点,由纳税评估处提请委员会召开集体审议会议。
区县局级委员会由评估科、税管科及有关科所作为成员单位,评估科主管局长任组长,办公室设在纳税评估科。对区县局级专项评估和日常评估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由纳税评估科提请委员会召开集体审议会议。
第三章 工作流程
第一节 评估计划
第十二条 评估计划是指纳税评估部门根据税源规模、行业特征、税种特点等征管工作实际情况,结合上级纳税评估机关的工作要求,制定的评估工作任务安排,并据此合理确定评估工作量。
第十三条 评估计划的制定要从税源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发展性考虑,既要关注当前重点税源、重点行业、重点税种和重点人群领域的涉税风险,也要根据改革趋势逐步调整监控范围,关注新生税源。
第十四条 市局纳税评估处每年初制定评估计划,并以《纳税评估计划表》的形式下发各区县局,各区县局纳税评估科在此基础上制定本级评估计划,并向纳税评估处报送本单位《纳税评估计划表》。评估计划的完成进度和效果作为绩效考评的参考。
第十五条 若无重大政策变化,评估计划制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
第二节 风险识别
第十六条 风险识别是指评估部门利用纳税评估系统设定的风险指标和建立的评估模型,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一般性风险扫描,并初步产生疑点对象、评定风险等级的过程。
第十七条 市局统一建立风险特征库,根据征管环节、行业特点和税种类别设计评估指标,结合第三方信息搭建评估模型。第十八条 风险识别应采取计算机统一扫描和人工分析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九条 评估人员应运用各税种评估指标和模型,按户归集风险点,根据疑点税款数额、评估对象税源等级、评估数据质量等因素对纳税人按风险等级进行排序,制作《税收风险疑点清册》。风险等级划分标准,由市局制定。
第二十条 各级评估部门重复选择的评估对象,需合并各项疑点至上一级《税收风险疑点清册》。
第二十一条 纳税评估部门通过对《税收风险疑点清册》反映出的涉税风险进行分析和筛选,确认纳税评估对象。各区县局应将已确认评估对象的《税收风险疑点清册》报送市局纳税评估处。
第二十二条 纳税评估对象确定的原则:
市局根据涉税风险等级,确定市局级重点纳税评估对象。
区县局根据本级评估计划确定日常纳税评估对象。市局结合不同时期工作重点,确定专项评估任务,作为各区县局制定评估计划确定评估对象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已作为评估对象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结清评估自查补税税款和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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