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地方各税申报缴纳期限
注:
1、采用委托银行划款的定期定额户需在三、六、九、十二月的8日前将应纳税款存入税款预储账户,逾期需到主管地税局申报纳税。
2、营业税附征税费、土地增值税、国税附税及实行汇总缴纳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的印花税,征期同营业税。
3、金融业(银行)的营业税按季申报。
4、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
(1)特殊行业如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年终一次性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取得所得应纳的税款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
(2)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
5、上述日期如有变化,以届时通知为准。
营业税 (按月) | 营业税 (按季) | 个人所得税 (按月) | 个人所得税 (按季) | 个人所得税 (汇算清缴期) | 企业所得税 (按月) | 企业所得税 (按季) | 企业所得税年终汇算清缴 | 车船税 | 房产税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资源税 | |
一月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30日内的: 1月1日-1月30日 2、3个月内的: 1月1日-3月31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月1日-5月31日 | 1月1日—12月31日 | 1日-13日 | ||
二月 | 1日—21日 | 1日—21日 | 1日—21日 | 1日-17日 | ||||||||
三月 | 1日—17日 | 1日—17日 | 1日—17日 | 1日-10日 | ||||||||
四月 | 1日—18日 | 1日—18日 | 1日—18日 | 1日—18日 | 1日—18日 | 1日—18日 | 1日-13日 | |||||
五月 | 1日—19日 | 1日—19日 | 1日—19日 | 1日—6月2日 | 1日—6月2日 | 1日-13日 | ||||||
六月 | 1日—16日 | 1日—16日 | 1日—16日 | 1日-10日 | ||||||||
七月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0日 | |||||
八月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1日 | ||||||||
九月 | 1日—18日 | 1日—18日 | 1日—18日 | 1日-13日 | ||||||||
十月 | 1日—22日 | 1日—22日 | 1日—22日 | 1日—22日 | 1日—22日 | 1日—22日 | 1日-17日 | |||||
十一月 | 1日—17日 | 1日—17日 | 1日—17日 | 1日—12月1日 | 1日—12月1日 | 1日-10日 | ||||||
十二月 | 1日—15日 | 1日—15日 | 1日—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