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函[2013]5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复函
津政办函[2013]59号 2013-12-03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
你们《关于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全面开展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筹备金)工作的请示》(津工报[2013]27号)收悉。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函如下:
一、原则同意从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市(除滨海新区外)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由地方税务部门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全额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代收范围为除全额拨款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市总工会要加强对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工作的宣传、推动和指导、服务,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地方税务部门要完善相关技术支持和操作流程,保证代收工作顺利推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借鉴、总结其他省市和我区试点区县实行地方税务部门代收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完善征收管理及资金拨付办法,稳步推进此项工作。要确保工会经费(建会筹备金)收缴、管理、使用依法有效进行,为工会各项职能的发挥奠定物质基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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