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2011-06-14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的公告)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有关事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下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下称:《公告》)精神,现将我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公告如下:
一、个体经营税收政策申请及审核程序
(一) 人员认定
1.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登记失业人员可持有人员身份认定记录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认定表》一式四份;
(2)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4)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复印件;
2.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接到自主创业人员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一是享受政策人员是否属于享受个体经营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二是自主创业人员所创业领域是否属于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扶持范围;三是自主创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四是自主创业人员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已享受过税收扶持政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查盖章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专用章。
(二) 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
1.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减免税:
(1)减免税申请;
(2)《就业失业登记证》(加盖“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专用章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
(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主管地税机关对持证人是否享受过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复核,已享受过政策的人员不予减免。
3.减免税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并在自主创业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中加盖“已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专用章,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三) 减免税额的预核、扣减及清缴办法
1.减免税审批时,预核本年度减免税限额,公式如下:
减免税限额=纳税人本年度经营月份/12×8000
2.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当年累计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防洪费(下称: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总额未超过减免税限额的,当月申报的上述税款全额减免;当年累计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超过减免税限额时,当月申报的上述税款按照依次减免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的顺序,未超过限额部分予以减免,超过限额部分按规定缴纳。
3.年度终了,纳税人实际减免税额不足按照实际经营月份计算的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减免税额为限;实际减免税额超过本年度减免税限额的,纳税人应补缴超过限额部分的税款。
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申请、审核程序
(一) 人员认定
符合条件的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人员,可持下列人员加盖就业困难群体认定专用章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向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申请。
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上述人员身份及是否领取过《再就业优惠证》并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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