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土房财[2011]169号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人首次出售房改房营业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做好个人首次出售房改房营业税代征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财[2011]169号 2011-04-29
各区、县房管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于2011年4月25日发布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第三条废止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津地税流[2005]8号)第三条本市城镇居民按房改有关政策购买的自住公有住房,首次出售时凭房管部门或原有住房产权单位出具的购房收据(凭证),免征营业税”,自2011年5月1日起废止。
根据公告精神,自2011年5月1日起,凡个人房改房首次出售打印二手房买卖协议的,请你单位按照个人出售住宅营业税征收政策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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