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10]3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税政[2010]31号 2010-10-15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房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纳税服务局、登记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二)住房购买人申请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向房地产主管部门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及住房情况,并提供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上述资料,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查询,购房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户口簿记载的未婚购房人没有住宅房屋登记记录(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房屋所有权预告登记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记录)的,所购房屋即视为家庭唯一住房,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购房人无法提供上述资料的,应出具家庭住房实有套数书面诚信保证。诚信保证不实的,属于虚假纳税申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我市普通住房标准,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当年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1年内重新购房(先卖后买)和购买自有住房并在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先买后卖)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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