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企所[2010]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企所[2010]3号 2010-03-24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对外地进津建筑企业未提供《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的纳税人,暂按其开票数额的50%,按照8%应税所得率,委托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代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市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8〕16号)第二条第3款,《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补充通知》(津地税所〔2008〕21号)第一条、第二条,《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15号)第九条规定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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