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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地税地[2010]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0]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10]8号     2010-01-29

各区县地税局、地税直属局:

  为落实市政府行政审批大提速工作要求,缩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办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结合我市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工作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房地两税困难减免审批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完全停产等困难情况事实清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低于20万元的,由各区县地税局受理审批后,报市局备案。

  二、纳税人符合《关于房产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1号)和《关于土地使用税纳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5〕2号)规定,且房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减免额在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的,或遇有特殊困难情形确需支持照顾的,仍按原审批程序办理,由各区县地税局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后,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后行文批复。

  三、各区县局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本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资料,报市局备案;在当年9月底前将需经市局审批的减免税资料上报,市局于当年10月底前行文批复。

       津地税地[2010]7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属地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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