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法[2009]4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法[2009]43号 2009-12-3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纳税人会计报表报送管理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为规范我市各类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满足税务信息采集和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共同协商,对现行报送的内外资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以下简称“各类企业”)会计报表进行了整合,设计了新的内外资统一的财务会计报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报送对象
各类企业不论采取何种申报纳税方式,均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新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财务月份快报,注册资本金100万元以上的企业还需报送现金流量表。各类企业包括在我市办理税务登记(除金融业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纳税人。
二、报送时间
各类企业于每月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企业财务月份快报的电子会计报表信息;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现金流量表的电子会计报表信息;每年7月1日至15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6月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纸质会计报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年度纸质会计报表和电子会计报表。
三、报送方式
纸质会计报表可采取直接报送、邮寄报送或其他方式向主管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电子会计报表可采取网上远程传输或电子盘方式,向具有流转税管辖权的一方税务机关报送,即纳税人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人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纳税人兼有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市国税局、地税局通过数据交换,实现报表数据的共享。
四、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为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决定于2009年12月份在全市网上报税企业试运行,届时网上报税企业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报送新版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2010年1月在全市各类企业正式启用新版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届时各类企业按照本文第一条的规定,在纳税申报时报送2009年12月份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2009年第四季度现金流量表,并于2010年5月底前随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的2009年度纸质财务会计报表和电子版财务会计报表。
税务机关提供新版财务会计报表的电子表样,企业可下载打印,原财务会计报表无需报送。
(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宣传和业务辅导工作,告知企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种类、时限和填制方法,便于企业的理解和遵从,切实做好新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三)各国税、地税主管机关按照流转税的管辖权做好报表的催报催缴及报表数据的传递工作。
五、企业财务月份快报的启用时间另行通知。
六、金融类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财务月份快报表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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