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个所[2009]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个所[2009]13号 2009-09-11
地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为证明其华侨身份,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中国驻外使领馆开具的证明其定居身份的公证材料(外交部统一格式)原件和复印件,本人护照出入境记录的复印件。对不能完整提供以上证明材料,无法判定其身份的,需提供政府侨务管理部门开具的有关身份鉴定证明。
二、个人转让离婚析产住房所取得的收入,对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由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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