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办[2009]4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发放车辆牌照和年检环节代征车船税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发放车辆牌照和年检环节代征车船税的通知
津地税办[2009]4号 2009-6-16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机动车辆车船税由地税部门直接征收或由保险机构在办理机动车“强险”业务时代收代缴。但是,目前一些纳税人无视相关法律规定,偷逃车船税现象时有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报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你局应在新车领取车辆牌照和车辆年检环节查验纳税人车船税完税情况,对未按期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依法补征欠缴税款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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