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09]5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失效]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失效]
津财税政[2009]5号 2009-3-23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中涉及个所税政策的部分失效。
各区县财政局、地税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市地税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6]4号)和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流[2006]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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