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地[2009]1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9]13号 2009-2-18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房产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房产税现行有效的政策规定,均适用于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
二、原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为五月份,房产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月份、十一月份。近期市局将通过征管系统,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重新进行纳税限定,调整纳税期限。请各单位在征收期前做好核对工作,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三、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广泛进行宣传,特别要加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的纳税辅导,确保衔接过渡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四、对原城市房地产税遗留问题以及政策调整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单位要认真研究、密切关注,及时向市局反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请各单位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6号文件的情况报送市局地方税处。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9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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