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8]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新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地税所[2008]8号 2008-03-13
税屋提示——1.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第一条“资产总额”的概念废止;第二条被 津地税所[2008]12号、津地税所[2009]3号废止。
2.依据 津地税企所[2009]3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补充通知,本法规第二条废止。
3.依据 津地税所[2008]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规定的“资产总额”同时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局、征收局、第一、第二稽查局:
部分区县地税局在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时反映,有关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和预缴方法不明确。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
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凡上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符合《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本年度企业月度或季度可减按20%的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时,企业三项指标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及时补缴税款;超过汇算清缴期,未补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部分废止]《条例》第九十二条所称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按照《新税法》规定计算出来的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从业人数,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职工人数全年平均数;资产总额是指企业会计报表中资产总额的全年平均数。
津地税所〔2008〕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所[2008]8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二、[条款废止]关于预缴方法
企业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照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实际缴纳所得税加当期增长幅度计算税款,并按月或季平均预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
1、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免税收入占其利润总额超过50%的;
2、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占其全部职工人数25%以上的;
3、企业当年有税法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采用上述方法预缴税款的,申报时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第1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反映。
三、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按照《新税法》规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企业在月(季)度预缴时,符合《新税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在营业收入中直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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