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7]2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所[2007]22号 2007-12-29
税屋提示——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月1日起附件《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1.依据津地税所[2008]17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统一同行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现将我市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市实行应税所得率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按照《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见附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标准执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仍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8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各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规定的范围,掌握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标准。
四、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2007]16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发[2002]2号)第四条同时废止。
附件:[条款废止]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天津市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条款废止]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
制造业 |
日用化学产品 |
6 |
其他 |
5 |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
交通运输业 |
7 |
|
建筑业 |
8 |
|
饮食业 |
8 |
|
娱乐业 |
20 |
|
农、林、牧、渔业 |
3 |
|
其他行业 |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