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预[2007]12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津财预[2007]129号 2007-12-26
各财政局,市地税系统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市政府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财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下5个文件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具体是:
(一)市财政局《关于对我市原国有企业改制为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单位实行补充流动资本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一〔1995〕47号)。
(二)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对外资企业扩大投资实行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1998〕73号)。
(三)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关于我市难点大片危房改造项目营业税征税规定的通知》(财预〔1998〕166号)。
(四)市财政局《关于我市钢结构住宅试点工程销售房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01〕25号)。
(五)市地税局《关于对我市上市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所电〔2002〕4号)。
二、以下5个文件规定的部分财税政策停止执行,具体是:
(一)市政府《转发市建委关于实施2001年城市道路景观工程有关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21号)第一条第八款“营业税、所得税按照危改‘难点大片’优惠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市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我市重点支持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公司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8号)第二十二条“市重点支持的大型企业集团和大公司自核准的次月起,对其母公司及子公司实际上缴的所得税,给予适当返还,返还后企业所得税实际税率按24%掌握,返还部分全部作为企业集团国有资本金”。
(三)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2〕6号)第三条“在新技术产业园区外注册经营及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高新技术企业,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年度起三年内,按照33%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返还已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四)市政府《关于发布〈天津市鼓励外商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优惠待遇的规定〉的通知》(津政发〔1996〕19号)第七条“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其所得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自获利年度起,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通过先征后返的办法,享受5年免征、5年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第八条“投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经批准,在投资回收期内可采取先征后返的办法,享受减免营业税的优惠待遇”。
(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暂行)〉的通知》(津计政策〔2002〕554号)第10条中对投资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返还政策停止执行。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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