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流[2007]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7]1号 2007-01-23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代理报关业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13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理报关业务的营业税扣除项目要严格按照《通知》第一条列举的项目执行,对不能提供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凭证的项目,不得扣除。
二对代理报关企业收取的其他项目费用,确具代垫代付性质,并开具合法有效凭证的,应及时调查了解并上报市局。
三我局《关于对我市代理行业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流[2001]33号)第三条第4款同时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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