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6]2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6]20号 2006-12-26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通知》第一条第五款,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据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此规定,对我市律师事务所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的,换算应税所得率按25%掌握;对个体工商户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按《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地税所[2006]16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比照个体工商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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