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6]1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地税所[2006]10号 2006-9-17
税屋提示——依据 津地税地[2006]6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2006年9月28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房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暂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二、[条款废止]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转让,其房屋原值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确定。
已购公有住房在确定住房原值时,暂按每平米4000元计算房价款。
三、为了简便程序,对个人出售住房所得直接以个人所得税方式征收,按规定应退还已征税款,采取减免税款或退税办法,暂不采用纳税保证金方式。
四、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委托房管部门在办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代征。具体实施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委托各区县房管部门代征并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代征单位的征税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提供政策辅导。
五、代征单位在代征个人所得税时,应要求纳税人填写和提供以下资料:
(一)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为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申请免税的,需填写和提交:
1.《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表》(附件4);
2.自用住房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其他证明材料)、出售自用住房的房屋转让合同及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转让住房申报纳税的,需填写和提交:
1.《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纳税申报表》(附件5);
2.出售自用住房的房屋转让合同及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提供税务机关开具的《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附件8)。
六、各区县房管部门应及时向各区县地方税务局传送个人住房转让有关信息,以加强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七、对出售自有住房纳税人,在房管部门办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凡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由代征单位对其出售住房取得的实际成交价款先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符合退税条件的,即在出售现住房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先卖后买)的纳税人,应向原住房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退税申请,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附件7),其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其重新购房的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到申请地地方税务局办理退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按规定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现金退税通知书》,到指定的支库领取退还的现金税款。
八、在出售住房前一年内已按市场价格购房(先买后卖)的纳税人,其出售原住房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已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向原住房所在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提出减免税申请,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申请资料。经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为纳税人开具《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代征单位凭有关区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注明的减免税比例,对应缴纳部分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
九、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即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到原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表》,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手续。
十、对纳税人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在房管部门办理个人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由代征单位对其出售住房获取的实际成交价款先按1%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到原住房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实纳税申报表》(附件6)办理据实申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审核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原件后,在合法有效凭证原件的背面加盖“已抵扣个人房产转让所得”章(该章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自行刻制。规格为:60mm×10 mm;字体:仿宋四号字),留存复印件。对未能出具合法有效凭证的部分,不予扣除。据实核算税款后,多退少补。
十一、个人申请减免税、退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
(二)出售房屋产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自有住房的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出售自用住房的房屋转让合同和个人销售房屋专用发票原件、复印件。
(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转让过程中缴纳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五)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提供重新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复印件;以按揭贷款方式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贷款银行按揭合同原件、复印件和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重新购房时,房屋产权证以配偶名义或夫妻双方名义登记的,须提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或有效婚姻证明;出售自有住房后1年内重新购房的,出售自有住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十二、有关时间的确定
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前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时间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上“收(转)讫业务印章”时间或《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日期为准,重新购房时间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为准。
个人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自用住房起始时间与营业税确定的购房起始时间一致。
十三、税收票证使用和入库
房管部门使用计算机开具六联“税收通用缴款书”代征个人转让住房所得个人所得税,并在各联加盖“征税专用章”和“代征税款专用章”,由售房人向银行缴纳税款。
月初10日内,各代征单位填写“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一式四联)连同“票款结报手册”向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票款结报手续。
十四、本通知自2006年8月1日起(税款所属期)执行。
附件:
1.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税字[1999]27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03]1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产权人重新购房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4.《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表》
5.《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定纳税申报表》
6.《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核实纳税申报表》
7.《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退税申请审批表》
8.《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通知单》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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