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地税地[2006]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39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地[2006]39号        2006-7-10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契税征收管理,有利于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更好地执行契税政策,现就契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土地契税计税价格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缴纳契税。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应包含合同中确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但不包括合同之外的其他行政性收费。

  二、关于申请退税的时限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征管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的规定,对纳税人已缴纳契税,在契税完税证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的有效时间,符合政策减免,申请办理退税的,可以给纳税人办理契税退付手续。

  三、关于房改房权属转移的纳税义务时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为了简化手续,将房改房权属转移的纳税时间确定为房屋产权证发放日期。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7月10日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tj-fg/9398.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