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06]4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津财税政[2006]4号 2006-04-28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时限失效。
一、对享受税收政策的下岗失业人员范围,要严格按照《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对虽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但不符合规定范围的人员,不得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减免税的审批,要严格按照上述范围审核下岗失业人员资格。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符合《通知》规定的,可继续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个体经营人员,凡符合《通知》第四条规定范围的,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剩余期限内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执行。减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不再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二、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在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减免税定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在减免税定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2006年1月1日前已办理新办(现有)服务(商贸)型企业认定,但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的企业,按照《通知》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政策。
五、安置下岗失业人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减免税定额标准每人每年4800元,在减免税定额内扣减营业税。
六、持外省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不得在我市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我市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再就业税收政策,每名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收政策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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