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4]15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所[2004]15号 2004-12-06
税屋提示——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大力促进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主办单位依法纳税,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规定和市政府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专业市场税收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因业户流动性强、交易次数不固定、交易时间早的蔬菜、水产专业市场,可暂不实行“三按户”管理外,对其他各类专业市场均要在2005年3月底前全部实行按户办理税务登记、按户核定税款、按户征收税款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对不主动配合税务部门代征税款,坚持不实行“三按户”税收征管办法的专业市场主办单位,要严格依据市场营业收入等实际情况核定征收税款。鉴于原核定统一缴税的专业市场税额普遍偏低,应上调“统定统征”税款额度,上调幅度不低于一倍。
三、对帐簿不健全、不能按会计制度正确核算盈亏的专业市场主办单位,采取核定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15%。
四、自2005年1月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每半月向市局报送一次专业市场推行“三按户”征收管理进度情况,具体报送时间为每月18日和次月3日前。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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