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征[2004]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地税征[2004]18号 2004-8-30
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除按照《征收管理法》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和个人等代开票纳税人外,其他代开票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税分局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开具货物运输发票。
二、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一律按6.63%的综合税率缴纳税款。对外商投资企业代开货运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免征的及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征收的税费需办理退税的,按照《通知》第四条第一款执行;对除外商投资企业外的其它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运发票时已征收的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征或免征的营业税及附加、所得税税款需办理退税的,每半年到主管税务分局办理退税。退税手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的代开票纳税人有关营业税起征点的问题,按照天津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4号)执行。
四、取消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认定和代开票纳税人申请代开票时需提供运输合同或有效证明的规定后,各分局要加强对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认真查验税务登记证(副本),对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异常的应当及时进行检查,防止发生虚开发票的行为。
五、以前下发的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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