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4]1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下放试点范围暨相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下放试点范围暨相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退[2004]17号 2004-03-24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三)(五)、第二条(二)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努力完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切实加快我市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经研究,市局决定继续扩大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调整试点范围,从2004年1月1日起(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将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国家税务局,静海县、宁河县、蓟县国家税务局,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以下简称“第二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全部纳入试点下放管理范围,按照新的管理方式审核、审批并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税机关退税部门与退税机关业务工作分工
除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原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承担的第二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纸介质凭证资料审核以及电子化审核、审批工作和相关函调以及各类证明的出具签发,按照所属征税机关分别调整到第二批试点单位负责退(免)税的具体部门(以下简称退税部门),相关工作包括:
(一)对所属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以及有关免抵税调库报表进行全面审核、审批,并按规定完成相关业务检查、调查工作。
(二)与税收计会部门紧密联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完成税款退库与免抵税调库工作。
(三)[条款废止]完成年终清算等一系列工作.
(四)结合出口退(免)税工作实际,对所属企业开展各类专题性出口退(免)税业务培训工作等。
(五)[条款废止]对第二批试点单位所属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仍需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退[2002]34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从严管理,在经过全面审核,并核实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继续负责全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有关政策规定,并监督和指导试点单位(含第一批试点单位,下同)按规定及时、正确开展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各项工作。与此同时,负责以下具体工作:
(一)办理全市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并按电子化管理要求建立和维护出口企业电子户管库。
(二)负责系统内、外的出口货物免、抵、退税业务特别是出口企业办税员与电子化管理培训工作。
(三)审核试点单位报送的生产企业免抵税调库报表并签署调库意见。
(四)管理出口退税指标,以及在总局下达的退税指标内,依据市局有关要求,签发出口退税通知单或免抵税调库通知单,指导并监督各单位办理退税和免抵税调库工作。
(五)接收、管理和传递各类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接收和管理海关和外汇管理有关电子信息,并按规定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分发给各有关试点单位;接收各征税机关通过市局FTP服务器上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并按规定上报总局;从总局接收出口货物代理证明电子信息并通过FTP服务器分发给有关征税机关;开发、管理、维护出口退税远程申报系统等。
二、有关业务衔接
市局将修订下发《关于完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机制规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请各试点单位严格按照该文件有关操作程序、手续和要求,安排好内部业务分工、组织好内部业务衔接,与此同时,与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做好业务衔接。
[条款废止]对于出口企业分类管理问题按以下方式运行:2003年第一批试点单位比照市局《关于2003年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认定手续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4号)规定的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认定标准、程序和手续,自行抓紧完成对所属企业的分类管理认定工作(A类企业认定须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确认),并依此进行2004年出口退(免)税申报与审批管理,同时将分类管理认定结果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备案。2004年第二批试点单位有关生产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分类管理认定,仍按现行文件规定由征税机关审核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确认。
各试点单位出口企业仍可自愿使用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统一开发的出口退(免)税远程申报系统,通过该系统完成远距离的电子化预申报工作。
三、人员和组织机构问题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将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内部人员和有关工作,成立扩大试点工作推动小组,负责全面推动试点工作。主要工作包括:及时了解试点单位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运行状况,促进试点工作顺利运转;加强与外界有关单位如外经贸委、海关、外管局等各单位的工作协调,为试点单位各项工作的顺利运行奠定基础;对试点单位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进行政策监督、业务指导、问题研究、信息管理和全程监控工作。
(二)出口退(免)税管理权限调整后,各试点单位必须安排政治、业务素质比较高,对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工作能力强,并且熟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工作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并按申报、审核、稽查等设定管理环节。负责出口货物退(免)税工作的人员数量可以根据各单位主管出口企业的实际户数和业务量大小按4-8人确定,原则上出口企业登记户在100户以内且年度出口退(免)税总额在8000万元以内,至少设专职业务人员3人(不包括主管科(所)长、下同);100-200户且年度出口退(免)税总额在8000-10000万元以内的,至少设4人以上的具体业务人员;200-300户年度出口退(免)税总额在10000-15000万元以内的,至少设5人以上具体业务人员;300户以上且年度出口退(免)税总额在15000-30000万元以内的,至少设6人以上的具体业务人员;年度出口退(免)税总额超过30000万元的至少应设7人以上具体业务人员。人员设定以能够满足实际工作需要为标准。关于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专门机构的设置问题,将另行研究。
四、关于外部信息、培训和设备问题
(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在3月份以前组织完成对扩大试点单位的全面培训工作,并将有关电子化审核程序和相关海关、外汇管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通过市局FTP服务器发放给有关扩大试点单位,请试点单位注意做好接收并迅速安装审核程序到位。
(二)各扩大试点单位必须安排好用于接收和审核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算机及相关的设备配置,在充分利用现有设备资源的基础上,确保满足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确需增加配备的,请各单位将设备配置需求上报市局(信息中心)。
五、有关要求
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扩大调整试点范围,是当前深入贯彻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各项工作的需要,也是不断提高我市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工作的需要.各征、退税机关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根据调整后的工作范围与职责,依据有关规定和相应的工作规程履行各自的义务。为此,为切实做好全市出口货物退(免)税各项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征、退税机关要继续认真贯彻市局《关于调整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税退[2003]17号)要求,发挥“服务型政府”职能,开展好各项工作。
(二)要以扩大试点调整工作为基础,结合2003年度退(免)税清算工作与2004年度退(免)税接收和审核工作同步进行,确保清算工作的顺利完成和2004年度退(免)税的顺利接收与审核。
(三)各征、退税机关要增强预见性,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努力推进2004年度出口退(免)税各项工作。
(四)市内六区国家税务局要积极做好准备,年底以前要完成对相关业务人员的配备及培训工作,确保2005年初下放管理权限工作全面开展。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0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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