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iso体系认证
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国税征[200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4]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津国税征[2004]2号        2004-01-16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销售农产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市确定农产品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执行。

  二、对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也应当按照定期定额程序下达《定额核定(调整)通知书》,注明应纳增值税额为零,同时明确纳税人相应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定期定额的核定期限,可按季或半年核定一次。同时,为了简化纳税申报手续,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可按季或半年进行纳税申报。

  三、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未达到起征点纳税人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做好起征点调整后减免税的统计工作。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16日

重庆公司注册 重庆iso体系认证公司 重庆公司实缴代办 重庆知识产权实缴代办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tj-fg/9304.html
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公司注册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重庆iso体系认证_重庆法律咨询_渝企惠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

免费预约专人一对一服务

代理记账/工商注册/税务筹划/企业实缴/知识产权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