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预[2004]14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财预[2004]14号 2004-01-09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关于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已经取消。
根据市委八届五次全会精神,为支持工业战略东移和海河综合开发改造,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的调整变化情况通知如下:
一、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分别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工业东移战略促进结构调整财税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1]54号)和市财政局《关于海河两岸综合开发改造工程财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津财税政[2003]3号)规定执行。
二、进入破产程序企业房地产转让收入缴纳的营业税,由财政部门全部返还,专项用于安置下岗职工。
三、从2004年1月1日起,除涉及工业战略东移(包括污染搬迁企业)、海河综合开发改造企业,以及已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外,对其他企业一律取消房地产转让、销售税收返还的优惠政策。
四、结合新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涉及市与区县分享税收的优惠政策由市与区县财政部门分别负担。
天津市财政局
2004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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