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3]2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属地管理工作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出口企业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属地管理工作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出口企业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3]23号 2003-08-25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市局关于属地管理工作的要求,部分出口企业需要从原主管国税机关迁入新的国税机关进行管理,为此,需要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的相应内容。
为确保在接收2003年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时电子户管库的准确性,进一步做好2003年出口企业报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接收和审核工作,凡在属地管理工作中主管国税机关发生变化的出口企业,请务必于迁入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后,持新《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生产企业免于提供),立即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变更手续。凡涉及主管国税机关发生变化或其他情况发生变化但没有变更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内容的出口企业,不予接收其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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