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3]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津国税退[2003]5号 2003-03-04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四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8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补充规定如下:
一、该通知第二条规定,仅限于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问题,其中:对于生产企业,仅指2002年12月31日前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其他企业仅指2002年12月31日前已购进的中标机电产品。
二、[条款废止]对于2002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企业已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一律采用手工填具退税申报表的方式,按照先征后退办法申报退税。有关生产企业销售中标机电产品退税申报表和相关手续,应先报主管征税机关,经主管征税机关审核并签署已征税款的意见后,再报送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
三、自1998年以来,利用外国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退税问题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不得比照总局国税函[2003]89号(国税函[2003]89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条款废止]凡属于2002年当年发生并完成销售的中标机电产品的退税业务,应全部纳入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一并按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规定进行清算。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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