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所[2002]21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津地税所[2002]21号 2002-12-18
各地方税务分局:
对企业、单位分配给个人股东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函[1998]289号和国税发[1999]181号文件已作出规定,为加强管理,现将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单位分配给个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均应按照收入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单位将应分配给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直接转增个人股东股本的,除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均应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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