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税政[2002]11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财税政[2002]11号 2002-11-11
税屋提示——依据 津财法[2010]49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财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精神和市政府要求,市财政局对我市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提出了调整意见,经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改制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对确需扶持的国有小企业的改制,采取其他财政手段或税收政策适当给予帮助。对2001年底以前已批准执行改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应对照原政策规定的条件予以审核,对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的,坚决予以纠正;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执行到期满为止。
天津市财政局
200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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