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2]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2]10号 2002-03-20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通知》所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由市局自行印制,该证明单一式四份,第一联,销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二联,交销货单位;第三联,购货单位主管国税机关留存;第四联,交购货单位。
二、该证明单中“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签章”栏,由销货方主管国税机关填写,在签章处统一印盖由市局统一刻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发票已抄报税专用章”。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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