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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企业服务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津财社[2001]83号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社[2001]83号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天津市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津财社[2001]83号                  2001-11-13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财务管理,根据《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财政补助的核定:

  (一)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市级单位和人员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确定。

  (二) 在我市实施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之前,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到市财政局办理医疗保险费(含基本医疗保险费9%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5%两部分,下同)财政补助核定手续,向市财政局提供缴费基数、人员编制数、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实有人数等数据,市财政局及时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对,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以后,各单位在每年的12月份办理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核定手续。

  (三) 财政核拨给各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指基本医疗保险费9%部分,下同)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在职人员在财政补助标准和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纳入年度预算核拨。

  (四) 财政核拨给各单位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指公务员医疗补助费5%部分,下同)财政补助资金,按财政供给经费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财政补助标准及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纳入年度预算核拨。

  (五) 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原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市级事业单位和人员范围,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定,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财政不予补助。

  (六) 实行机构改革的市级单位,按机构改革三定规定确定的单位性质,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财政补助标准:

  原享受公费医疗补助,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由市财政列入当年预算(含城市维护费,下同),按照各单位经费管理性质给予财政补助。市级行政单位,财政补助100%;市级全额事业单位,财政补助60%,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市级差额事业单位,财政补助40%,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

  第四条:医疗保险费拨缴:

  (一) 对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人员,市财政在每个季度末向各单位拨付下一季度的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各单位收款后按下列办法办理:

  行政单位。将财政全额补助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将财政全额补助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留本单位管理使用。

  全额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60%)和单位自筹(40%)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将财政补助(60%)和单位自筹(40%)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留本单位管理使用。

  差额事业单位。将财政补助(40%)和单位自筹(60%)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将财政补助(40%)和单位自筹(60%)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留本单位管理使用。

  (二) 不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市级事业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医疗保险费管理:

  (一) 各行政事业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管理使用。

  (二) 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单位,要设立“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专项资金”帐户,集中管理财政补助和单位自筹的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以收定支,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三) 行政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列“经费支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事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险缴费”支出。

  第六条;医疗保险费监督:

  (一)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费管理监督。按时足额拨付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保证预算安排的财政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管理监督。

  (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费管理监督。依法加强医疗保险费征收工作,严格并及时办理医疗保险费报销和补助,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三)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法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严格执行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规定的各项制度和报销比例,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落实,严格制止各项不合理开支。

  (四) 各级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审计监督制度,保证医疗保险费统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其他有关规定:

  (一)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原享受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二) 大学生不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按原补助标准,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三) 中央驻津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医疗保险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2002年起,由中央财政按部门预算管理制度统一将医疗经费拨付各驻津单位。

  第八条:各区县可参照本暂行办法并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本区县行政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和财务管理办法。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

  第十条:本暂行办法从2002年1月1日起实行。

天津市

2001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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