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01]65号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的通知
津财综[2001]65号 2001-9-24
中国人民银行塘沽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天津市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天津市分行、天津市商业银行、天津市农村信用社联社、国库各支库,各收费单位:
根据《印发<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款分离实施办法>的通知》(津财综[2001]49号),已纳入票款分离办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均须使用“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统一缴款书”。缴款书一式六联,第一联:存根联(执收单位开具后直接留存);第二联:回单联(代收费票证,缴费人开户银行或代收银行专柜加盖转讫章后退缴费人,作记帐凭证);第三联:缴款人开户银行作付出凭证;第四联:代收银行专营机构作收款记帐凭证;第五联:财政部门(财政征收分局)作收款记帐凭证;第六联:财政局国库处作收款记帐凭证。缴款书分为手工填开和计算机填开两种。请各有关银行和信用社,凭此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现金或转账缴费业务。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0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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