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地税办[2001]8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津地税办[2001]8号 2001-04-25
各地方税务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七届七次全体会议精神,促进我市经济跨越式发展,经与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科委、市经委、市信息办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促进人才发展和技术进步等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促进人才发展税收政策
(一)根据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发给有突出贡献或有特殊专长人员的奖金和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对国家科学进步奖和天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者所得的奖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所得的院士津贴,按照和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118号),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所得的院士津贴,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118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所得的特聘教授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聘教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25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所得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奖金,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函[1998]632号),免征个人所得税。
5、对天津市发放给高级人才的奖金,按照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市人才发展基金奖励高级人才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规定的通知》(地税二[2000]22号)
6、对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所得的津贴和获得天津市科技兴市杰出人才奖奖金,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7、除上述规定以外,凡依据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对有关人员发放的其他奖金、津贴等,经市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为创造高酬重奖和拴心留人的政策环境,对市教委、市卫生局、市科委制定管理办法,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发放的岗位津贴和年薪收入,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对市教委按照《天津市特聘教授制度实施与管理办法(试行)》(津教委[1999]19号)特聘的教授,每年取得的特聘教授津贴,按月平均并与当月工资收入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按应征税款的30%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市卫生局按照《天津市卫生行业特聘学科带头人工作实施办法》(津卫人[2000]446号)特聘的学科带头人,所取得的年薪收入,按应征税款的30%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市科委制定的建立人才激励机制办法,对我市有影响的重大科研项目的项目带头人,每年取得的岗位(科研)津贴或年薪收入按规定计算的个人所得税款,分别比照第(二)条第1款或第2款执行。
二、促进技术进步等税收政策
(一)对应用计算机网络建立银行间统一结算平台的电子商务公司,经市信息办和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可比照执行《批转市科委关于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0]79号)中给予进入软件园的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即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享受前五年免征、后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对应用高新技术生产的新产品,经市科委、市经委、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其产品实现的利润,比照国家级新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自销售之日起,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企业转让经市科委、市地方税务局审批的高新技术所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国有、集体企业为偿还1998年以前银行贷款本金,将自有土地使用权和不动产转让给银行取得的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转让行为免征契税。对银行将前述土地和不动产反租给原贷款企业使用,用于抵偿1998年以前贷款所欠利息部分,免征土地使用税;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企业以资抵贷后,银行与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五)对国有企业出租闲置的厂房、仓库,供承租人兴办各类专业市场、摊群市场及集贸市场取得的租金收入,按出租房屋的原值征收房产税。
(六)对从事商业经营的个体经营者购置的自用商业店铺,五年内减半征收房产税。
三、加强宏观调控的税收政策
(一)对从事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网吧、酒吧、咖啡厅、迪厅、游戏机厅(房)、大型综合性娱乐中心(娱乐城)的各类企业(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律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二)对行政单位出资新办的各类企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一律不予减免企业所得税。
以上政策规定从2001年5月份起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总局
二〇〇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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