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00]7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通知
津政发[2000]74号 2000-10-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规定,推动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工作深入进行,根据《监察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关于2000年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监发[2000]3号),决定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下简称收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实施票款分离的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的不懈努力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我市全面落实收费、基金“收支两条线”规定工作初见成效,各项基础工作逐步规范化,有力地促进了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但是,按照中央提出的要求,我市现行收费、基金征管制度仍然存在着一些漏洞,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有的执收部门截留和挪用收费、基金收入,不按规定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有的执收部门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不按规定的征收标准收费;甚至个别部门逃避财政监督,多头开户,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收支两条线”规定的深入落实,扰乱了财政分配秩序,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而且助长了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的蔓延,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要彻底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抓收费、基金的征收源头人手,对现行征管制度进行改革,从制度上规范收费行为,有效地堵塞现行征管制度的漏洞,确保及时足额上缴财政。
二、票款分离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目标要求
票款分离制度是收费、基金征管制度的重大改革。这项改革的基本,原则是:从源头上控制擅自设立收费、基金项目乱收费行为;坚持简便和效率原则,降低管理和运行成本;加强社会监督,提高收费透明度。
实施票款分离制度的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逐步建立规范、高效、科学的收入征管机制,确保收费、基金收入及时足额缴入财政,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票款分离制度的主要做法
票款分离制度就是执收部门在按规定收取收费、基金时,实行“部门开票、银行收款、财政统管”的制度。“部门开票”是指执收部门在收取收费、基金时,向缴费人开具《缴款书》,但不直接收取资金款项:“银行收款”是指有关银行受财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收费、基金的代收工作:“财政统管”是指由银行将代收的资金按规定划入同级财政国库或财政专产后,财政部门负责统一核算和管理。
四、对执收部门和收费项目实行编码管理
为了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执收部门乱收费行为,便于计算机系统化管理和操作,准确、及时地核算资金,对各执收部门的收费、基金项目,在认真清理的基础上实行编码管理。编码规则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和编码目录,对同级执收部门和收费、基金项目进行编码,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提供给代收银行和执收部门。对涉及上下级分成的收费、基金项目,区县项目编码应与市级保持一致。
五、取消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实行银行代收制
实施票款分离制度后,各执收部门的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原则上一律取消,对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银行代收业务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能满足票款分离工作需要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控股商业银行承办。具体代收网点由代收银行提出,报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共同审定。为方便缴费人缴款,代收银行应在代收网点设置、营业时间、服务设施、缴款手续等方面尽可能为缴费人提供便利条件。
针对收费、基金的不同情况和特点,确定不同的银行代收方式。凡能够实行票款分离的收费、基金项目,都要实行票款分离制度,资金由代收银行网点负责代收。对收费业务量大且项目相对集中或稳定的执收部门,银行可进驻执收部门设立专门代收柜台,实行一站式服务,缴费人可在办理业务的同时,直接就地缴款。对零星分散、流动性大和银行代收网点暂时无法覆盖的偏远地区的收费、基金项目,以及一些不当场直接收费、事后难以执行的或不便由缴费人到银行缴款的收费、基金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执收部门直接收取,并向缴费人开具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证,收费金额累计到一定金额时,由执收部门的财务部门按规定及时缴入指定代收银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推行票款分离工作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征收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程序比较复杂,任务十分艰巨。各区县、各部门要把推行票款分离工作作为落实中央“收支两条线”规定的重要措施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推动我市票款分离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使票款分离工作能够在我市扎实、稳妥地开展,决定成立由财政部门牵头,人民银行、物价、审计、监察、纠风办参加的票款分离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我市票款分离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落实工作。为便于开展工作,各区县可结合自身情况,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票款分离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
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收费项目的管理,做好收费项目的清理和编码工作;财政部门在实施票款分离的过程中,要确保执收部门在新旧办法更替时期的正常开支需要,做到平稳过渡;请人民银行做好财政部门与银行间的协调工作,督促代收银行做好代收及资金划缴工作;各执收部门要坚决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认真做好票款分离工作,切实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搞好系统内部培训,不断提高为缴费人服务的水平;各级监察、纠风、审计部门要重点做好组织保障和监督工作,对在实施票款分离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七、市级票款分离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各区县按本通知精神并参照市级票款分离实施办法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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