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征[2000]4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征[2000]40号 2000-06-16
税屋提示——1.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 津国税征[2004]2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非正常户管理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市国税系统各单位:
现将《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此《办法》的规定和要求,于2000年8月15日前开展以前年度非正常户清理认定工作,并将清理认定工作总结和《非正常户清理认定统计表》于8月31日前报送市局征管处。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6月16日
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国税系统税源户管理,依据《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本)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非正常户认定范围凡已办理税务登记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二、非正常户认定工作程序
(一)每月征期结束后5日内,征收所对属于非正常户认定范围的纳税人,填列名单,分别移交征管科、稽查部门。
(二)征管科按名单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开业”转为“待认定非正常户”状态;稽查部门在接到名单后每月25日前派员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月末前填写《失踪纳税人通知书》移交征管科。
(三)征管科收到稽查部门转来的《失踪纳税人通知书》后,进行如下处理:
1.在新闻媒体或税务部门对外窗口发布公告。
2.对公告限期期满仍未改正的,由征管科制作《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注明公告文号及时间,填制《税务文书传递卡》,转管理所和征收所。
3.管理所和征收所分别将失踪纳税人的发票流失情况和未纳税情况,填登在《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上,并在《税务文书传递卡》上注明承办情况返回征管科。
4.征管科对《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审核后,报主管局长审批,认定为非正常户。
5.征管科按《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调整其微机营业状态,由“待认定非正常”转为“非正常户”;登记“非正常户管理台帐”。
三、非正常户认定解除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的由征收所予以处罚;对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的,由税务稽查部门予以处罚,征收所和稽查部门分别将处理结果报征管科,由征管科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常户”转为“开业”,并通知征收、管理所按正常户管理。
四、非正常户注销
(一)对非正常户认定期满一年后,仍未找到的纳税人,征管科填制《注销税务登记审批表》,报主管局长批准后注销其税务登记,调整微机中营业状态,由“非正常户”转为“内部注销”,保留该户注销前应履行的纳税义务的有关资料。
(二)对被注销税务登记的非正常户,又前来履行纳税义务或被税务机关追查到案,由稽查部门予以清税处罚后,由管理所重新对其办理税务登记。
五、对非正常户处理的政策依据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一)档案资料归档内容;1.公告资料;2.《非正常户认定登记表》;3.《失踪纳税人通知书》;4.《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5.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二)档案资料管理方式:非正常户档案资料实行单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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