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1999]1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1999]12号 1999-01-01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流[2000]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自2000年03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1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市局津国税一[1995]37号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在运费中分段收取的电汽化铁路运费也属运费性质,可以计算扣除”的规定同时废止。
附:国税函[1999]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9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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