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所[1998]26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1998]26号 1998-06-09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废止。
河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6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文中第三条关于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实行工效挂钩问题,根据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关于实行安全任务效益综合考核促使分局各项工作整体推进的决定》(津铁分办[1998]1号)的规定,我市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已纳入铁路工效挂钩范围。其工效挂钩指标,每年由市局会同铁路有关部门层层分解到企业。具体指标分解考核办法另行规定。
二、天津铁路分局管辖范围内,且座落在天津市辖区的铁路多种经营企业交纳的企业所得税由铁路多经管理分处下属企业分别独立核算,分处负责代为申报纳税,纳税申报表及税款于每季度末的次月20日前交天津市河北区国家税务局。
三、对1996年以前列为递延税款的682.5万元及天津铁路分局路达车辆服务公司待抵的5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1998年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抵扣。即:1998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应纳企业所得税减去以前年度应抵扣企业所得税后的净额。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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