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外[1998]43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外[1998]43号 1998-05-06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塘沽、汉沽、大港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保持税收政策的一致性。经研究,现将几个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修理不动产(如厂房、建筑物、构筑物)所购进的货物,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核算,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修理用备件,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在产品销售后的保修期内无偿赠送的零部件、零配件,因发生了货物的价值转移,根据增值税的有关规定,货物移送应视同销售交纳增值税。
三、外购商品做为礼品赠送,原则上应该交纳增值税。但要视企业是否先期抵扣了进项税金。若将进项税金进行了抵扣,则应该征税;若没有抵扣进项税金,则可从宽掌握暂不征税,企业可按交际应酬费处理。
四、关于[94]财税字第058号文件第四条 规定:“企业生产的货物既有出口、又有内销的,应单独核算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其中进项税额是指企业为生产销售自产货物而购买的原材料、辅料、燃料、动力、运费等所形成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列明的六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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