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一[1998]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一[1998]7号 1998-2-6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流[2009]10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199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从文到之日起,对新开办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执行,对年销售额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小型商业企业,不要以财务核算健全为由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而应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目前已到期的商业环节临时一般纳税人,也必须严格按照上述认定标准执行。
二、对原认定的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继续进行认真地清理。
三、各单位要加强对商业环节一般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工作,对隐匿、瞒报销售收入,虚开、假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偷税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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