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外[1997]40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地税外[1997]40号 1997-11-21
税屋提示——依据津财税政[2007]3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地税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本法规第二条停止执行。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开发区及五县地方税务分局,地税涉外稽征分局:
鉴于对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问题,有的分局掌握不尽一致。为统一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凡属我市的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承包我市工程的,在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二、[条款废止]凡属外省、市的从事建筑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承包我市工程的,在工程所在地缴纳营业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总承包人,对其承包我市的工程实行分包或转包的,其应纳营业税额为扣除分包或转包收入后的余额。对分包或转包的收入,分别按上述第一、二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
四、上述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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