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三[1996]7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城市信用社企业实行“两低于”工资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三[1996]7号 1996-02-01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
为支持我市城市信用社企业的发展,进一步调动企业和职工积极性,从今年起,在去年试点基础上,根据国家和我市的有关政策,全面实行“两低于”办法,现通知如下:
一、实行“两低于”办法的范围凡属我市独立核算的城市信用合作社(含独立核算的城市合作银行支行)。
二、企业按以下规定确定工资基数和经济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实际进入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工资总额(含去年试点企业进入成本部分的效益工资和未实行试点企业的计税工资)。
实现利税基数,原则上以上年经税务机关调整确定利税为基数,但因非经营性因素,影响企业经济效益的,可由国税局调整核定该企业工资总额基数。
三、实行“工效挂钩”分配办法增长工资的提取以企业上一年度利税为基数,每增长1,工资总额相应增长0.3-0.9,增长后工资总额计入企业当年成本。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0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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