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二[1995]49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考核认定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5]49号 1995-08-04
税屋提示——依据 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被认定为产品出口、先进技术、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市局协调有关部门统一负责考核认定和审批工作。
各单位在接到市局关于上述企业的考核认定结果通知后,对考核认定合格且能提供完整证明资料的企业,方可办理相应的税收事宜。
二、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企业所得税免征二年、减半征收三年的优惠政策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经考核确认为产品出口或先进技术企业的,经市局核定,产品出口企业在考核合格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连续三年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被确认为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确认的年度起,可按照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对上述企业规定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若经下一年度考核实际未能达到上述企业标准的,则应补缴所减征的企业所得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08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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