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代理记账公司
重庆税务筹划公司 地方法规天津市地税二[1995]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调整房产原值后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地税二[1995]12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调整房产原值后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单位调整房产原值后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地税二[1995]12号               1995-03-25

各地方税务分局:

  我市许多单位经过清产核资以后调增了或由于其它原因调整了房产原值,并做了相应的帐务处理。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应按照会计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 后的余值计算。" 的规定,对纳税人已经按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调整了房产原值的,应按其调整后,帐簿所记载的房产原值计算征收房产税。

  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总部经济招商 园区返税政策
版权声明

本网站法规等文章来源均来自互联网,如发现法规错误欢迎指证,本站一定严肃对待,第一时间做出修改。谢谢大家

本文链接:http://shuijihua.com/tj-fg/9000.html
重庆税收筹划公司

重庆税收优惠政策_重庆税务筹划公司_重庆代理记账公司_总部经济园区招商中心_税计划

http://shuijihua.com/

|

Powered By 重庆税筹公司 税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