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45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645号提案的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1-9-27
刘红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个人所得税疫情期间减免的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提案中“建议在2021年及今后的一到两年时间内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或是提高每月的起征点,最大的福利让利给居民”方面,2018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对个人所得税改革工作作出了部署,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合理降低中等以下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此次改革主要亮点包括:综合考虑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的变化,兼顾一定前瞻性,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从原来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每年6万元),使新税制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调整优化个人所得税税率结构,以改革前工薪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为基础,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改革后,广大纳税人均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2020年度全市共582万余人,享受减除费用调整及税率优化政策调整减税优惠116亿余元,政策优惠力度及覆盖面创新高。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区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我市无权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们将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您提出的建议。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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