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综[2021]27号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21]27号 2021-4-23
市规划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委,各区财政局、市税务系统各单位,市财政局征收局、综合事务中心:
现将《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征收的城镇垃圾处理费等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财政征收部门在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中停用上述项目,此前已开具且在有效期内的非税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按原渠道收缴。
二、各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全面开展业务对接并建立交接台账,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持续优化征缴流程,实现部门间信息互联互通,稳妥有序推进征管职责划转及后续管理工作。
三、划转过程中要高度关注舆情风险,提前着手制定应对预案,妥善处理紧急事件、突发舆情等并及时反馈,确保划转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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