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规[2021]3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告
津政规[2021]3号 2021-3-19
为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本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作出如下规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房屋产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及其配偶、本人直系血亲(以下统称提取申请人)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申请人应在电梯竣工验收后两年内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对同一套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超过该套房屋加装电梯实际分摊金额。
三、提取申请人及其配偶应未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债务。
四、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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