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财法[2020]8号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津财法[2020]8号 2021-02-23
各区财政局,局直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全市统一部署,今年以来,我局相继对公共资源交易、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和公平竞争等领域的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截至2020年12月20日,确认废止421件,部分有效15件,继续有效347件,现予以公布。
各单位不得将已废止或者宣布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继续作为行政管理依据使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或法制监督处联系。
附件:
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xls
部分有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名 | 文号 | 失效条款 |
1 |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09〕9号 | 文件第一条失效,所引用的《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已经废止。 |
2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10〕31号 | 《通知》第一部分“契税政策”按照财税〔2016〕23号有关规定执行。 |
3 |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通知 | 津财税政〔2012〕40号 | 《通知》第一部分“税收收入归属”按照国发〔2016〕26号规定执行;第二部分过渡政策按照财税〔2016〕36号规定执行;第四部分适用期已满不需要继续执行。第二部分过渡政策中政策依据财税〔2012〕71号被财税〔2013〕37号、财税〔2013〕106号、财税〔2016〕36号依次废止。 |
4 |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市监察局 天津市审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财库〔2013〕6号 | 删除发文单位中的“各区县监察局”,落款中的“天津市监察局”;删除不符合纪检监察机关“三转”要求的工作内容。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库[2018]122号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
5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财行政〔2014〕30号 | 根据津财行政〔2015〕54号,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天津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津财行政〔2014〕30号)规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
6 | 关于印发《天津市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津财教〔2010〕55号 | 根据津财教〔2015〕47号,调整第七条内容 |
7 |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和市政府助学金制度的通知 | 津财教〔2012〕46号 | 根据津财教〔2015〕35号,调整相关内容 |
8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 津财教〔2013〕59号 | 根据津财教〔2015〕46号,调整第四条内容 |
9 | 关于印发《天津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津财教〔2013〕60号 | 根据津财教〔2015〕35号,调整相关内容 |
10 |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 津财农〔2014〕64号 | 根据津财农〔2017〕41号,将津财农〔2014〕64号文件第七条中“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修改为“市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我市政策确定的实施范围,耕地、渔业等资源状况和畜牧业发展情况提出保护与治理任务,按照确定的因素及权重,结合绩效评价情况提出资金分配建议”。 |
11 | 市财政局 市农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财农〔2015〕106号 | 根据津财农〔2017〕41号,将津财农〔2015〕106号文件第七条第二款中“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修改为“市农业主管部门对各区和市级相关部门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受灾程度和相应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并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建议”。 |
12 | 关于天津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财社〔2009〕28号 | 根据津财社〔2011〕4号,第二条第二项失效 |
13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财采〔2014〕27号 | “原合同履行期满后,在不改变原合同条款的基础上,采购人可以与供应商续签总共不超过3年的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予以废止。 |
14 | 关于我市地方储备粮油补贴问题的通知 | 财企二〔1999〕14号 | 根据《关于调整我市市级储备粮食保管费和出入库费补贴标准的通知》(津财建二[2011]38号),将本文“一、市级储备粮油补贴标准”中“(一)具体补贴标准为粮食每年每斤四分”修改为“小麦由原来每年每斤0.04元调整为每年每斤0.05元;稻谷由原来每年每斤0.04元调整为每年每斤0.06元”。 |
15 | 关于印发《天津市财政资金账户和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财库[2007]137号 | 根据《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天津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库[2018]122号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